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到“逐步将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调解事项从民事纠纷扩展到行政纠纷、刑事自诉和执行案件”,根据最高院的文件精神,执行案件也将逐步纳入分调裁审的制度机制内。执行前调解既符合上级法院精神,也能解决我院执行工作出现的实际问题,将现有执行资源针对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进行优化配置。因此,我院计划先行探索研究如何运行执行前调解。
一、确定执行前调解的背景
根据对近几年的审判、执行数据分析,因部分个人(如张鹏,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为39件)和公司(如银河房地产、金年轮公司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产生被执行人严重资不抵债系类案件逐年增多。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房地产纠纷案件为主,产省大量执行不能的案件。但因所涉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所涉公司为房地产公司,不能或者很难导入破产程序,造成明知该类系列案件执行不能仍然需要进入执行程序,占用大量执行资源,造成资源浪费,无法有针对性的对有执行能力的执行案件加大执行力度。另外,部分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能够达成执行和解,但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实质意义不大,故参照诉前调解解纷机制,拟建立执行前调解的工作机制。在执行案件繁简分流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执行前和解实现执行资源优化配置,实现诉源治理的目的。
二、拟导入执行前调解的案件类型
(一)被申请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愿同意达成执行前调解,暂缓执行立案的。
(二)被申请人暂无执行能力,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愿同意达成执行前调解,对履行期间和履行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或待被执行人财产被其他申请人申请处置时参与分配执行款的。
(三)被申请人在同一时期其他案件中已被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暂无其他新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且同意待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在其他执行案件中被处置相关财产后等候分配的。
三、执行前和解的具体实施方案
成立执行前和解团队,人员由一名法官+两名书记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案件进行分流,对符合执行前和解的案件导入执前调解。根据立案相关规定,编立案号,并对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制作调解协议,对需要查封财产的予以查封,但查封财产基本限于不动产范围,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执行中的查封。调解成功案件形成卷宗归档保存。对未达成执行调解的案件转入正常执行立案程序。
具体操作细则参照诉前调解相关制度规定。
四、可能产生的问题回应
(一)关于执行前和解是否产生申请执行期限的中断?我们认为,可以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
(二)关于执行前采取的查封措施是否可以对抗其他案件的查封,我们认为,裁定作出并送达相应协助机关,即已发生法律上的查封效力,当然可以对抗其他案件的查封。
(三)关于案号和是否导入系统问题
现已在内网调解平台编立案号,并根据分调裁平台要求立案。例:(2020)吉0524执诉前调 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0 0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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