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推荐理由 | 中国裁判文书网链接 |
1 | (2021)吉0524民初1096号 | 案件承办人为我院精审团队资深法官,民事庭副庭长,审判经验丰富。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多年来一直在原告处购买米、面、油等商品。被告每次购买商品不同,数量也不同,双方采取平时记账,年底结算的方式进行交易。后双方关系恶化,就案涉粮油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甚至大打出手,矛盾无法调和。双方争议较大,矛盾尖锐,涉及证据多,时间较久。通过在裁判文书中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逐一评判、充分论述,据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确定案涉粮油款的具体金额。本案买卖时间发生在八年前,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因被告在原告向其索要欠款时,表示同意给付。所以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未予支持。本裁判文书格式规范,语言简洁,论理充分,通俗易懂。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 |
2 | (2021)吉0524民初265号 |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先后挂靠两家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属无效合同。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公司应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发包人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发包方损失,即合理的续建工程款金额意见不一致时,在发包方提交初步证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证明续建费用,承包方没有提交证据反驳,亦未对续建工程款数额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应采纳发包方提供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损失以报告中的数额计算。在发包方明知存在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情况下,应认定发包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发包方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人的赔偿数额。本判决逻辑严谨,条理清晰,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全面,论理观点阐述的易于理解,矛盾冲突激烈的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法院判决后均未上诉,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 |
3 | (2021)吉0524民初288号 | 案件承办人为我院资深法官,撰写案例入选今年省高院涉农典型案例。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旨在解决合同履行中由于各种障碍导致履行成为当事人难以承受的负担,为使合同当事人从合同中解脱出来,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在结果上符合双方项目现状,且有利于案结事了。该判决书查明事实部分,详略得当,用语客观平实。说理论证部分,缜密透彻,逻辑严密。该判决书对原告的诉求及被告的抗辩都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及回应,特别是围绕争议焦点部分进行了全面剖析和论证,将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结合后逐一进行分析,层次清晰,文字表述严谨,说理充分。该案认定事实清楚明了,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公正,对双方的利益调整基本衡平,该案判决后,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办案的公正和严谨。 | |
4 | (2021)吉0524民初635号 | 案件承办人为我院中心法庭庭长,审判经验丰富。本案系债务转移合同纠纷,虽然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的规定,本案涉及的让与担保的法律规定,在当时没有规定,应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具有典型意义。此外当事人之间经济往来频繁,案件事实复杂,审理难度较大,承办人围绕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说理,一一回应,逻辑清晰,经二审审理予以维持,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参照意义。 | |
5 | (2021)吉0524民初1432号 | 案件承办人为我院最年轻的精审法官,科班出身,业务功底扎实。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售房者死亡后,其子女对其生前出售房屋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并认为出售行为无效而引发的拒绝协助过户纠纷,本案所涉及房屋交易已时隔十几年,售房者已死亡,且相关人员均不在本地造成案件事实认定困难,属于疑难案件,具有典型意义。承办法官将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整合串联,较好地认定了法律事实。事实部分层次分明,叙述清楚。说理部分逻辑严谨,说理充分,最终通过原告提供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认定房屋合同有效。售房者现已死亡,继承人有义务协助购房者进行过户。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一直矛盾尖锐,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且被告主动找到原告提出协助其过户,该案的审理结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
6 | (2021)吉0524刑初221号 | 案件承办人为我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业务精湛。本案中附民被告人李平属于好意施惠者,在发生交通后如果让李平承担30%的责任,对其属实不公平。“好意同乘”是民法典新增条文。一般好意施惠时轻过失免责,因施惠者是基于善意,同意无偿给受惠人利益。然而,本条文对好意同乘特殊地采用无过错责任说,搭乘者应当与有偿的乘客享有同等的权利,施惠者应当承担同样的注意义务,在轻过失时应当减轻施惠者的赔偿责任。好意同乘,即通俗意义上的搭乘便车,其实质是助人为乐。关于好意同乘的性质,《民法典》第1217条采好意施惠行为说,认为施惠者是基于善意,同意搭乘者免费乘车的请求。好意同乘中的车辆必须是非营运机动车,且好意施惠者没有营利目的,让搭乘者纯粹受益而不需付出相应的对价。 | |
7 | (2021)吉0524行初19号 | 案件承办人为我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行政审判经验丰富。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违法事实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违法行为人在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的自认与事后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形成证据链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对行政处罚的证据效力予以强调,即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必须要有明确的事实依据,而事实的查明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即使违法事实大概率存在,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也不得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被处罚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客观上有救助受害人的行为,迟延报案的理由似乎合理,但据其自认“隔夜饮酒,次日驾车事实,即时报案有被查出体内酒精的风险”,该自认事实虽无证据佐证,但其迟延报警的事实清楚,故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虽不能认定,但其自认事实与后一个逃避制裁的违法行为形成证据链。对两个行为综合判断,违法行为人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案具有典型性,文书结构规范,内容要素齐全,伦理透彻,逻辑严谨,裁判结果明确、具体、无歧义且实体处理公正。 |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30 12: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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